江西省高安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处分原则
第一条: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因受胁迫或情节轻微且主动承认错误的,可减轻或予以免除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情节严重的;
(二) 有较严重后果的;
(三) 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
(四) 屡犯不改的;
(五) 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六) 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
(七) 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八) 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三章 处分种类
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劝退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条:在学校正常管理中违纪
1、违犯课堂纪律且不听任课教师批评劝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不服从班主任正常管理,在班内拉帮结伙者,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劝退处分;
3、凡不服从保卫、卫生、宿舍、餐厅等管理人员管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直至留校察看或劝退处分;
4、对反映问题的同学进行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处分;
5、仪容、仪表、发型不合格,发现一次通报批评,发现两次给予警告处分,发现三次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条:考试作弊
1、初次作弊(包括协同作弊)情节较轻,给予通报批评,较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酌情扣分;两次作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叁次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次作弊给予劝退处分。
2、窃取试题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劝退处分。
第三条:旷课处分--无故缺课者为旷课(包括自习)
1、累计旷课5节以下,建议班委会、团支部大会点名批评;
2、累计旷课5-10节,全校通报批评;
3、累计旷课10-15节或一次旷课达1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累计旷课15-20节或一次旷课达2天,给予记过处分;
5、累计旷课20节以上或一次旷课达3天,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处分;
第四条:在校吸烟、喝酒
1、初次吸烟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罚款20元;再次给予记过处分,并处罚款30元。教育仍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处分。
2、喝酒者,发现一次即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处分,并处罚款30元。
第五条:传阅黄色书刊或音像制品、谈情说爱
1、凡传看黄色读物、手抄本或音像制品者,初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给予劝退处分;
2、凡在校谈情说爱者(包括同学间或与社会青年间),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能改正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劝退处分。
第六条:在校赌博者,除没收赌具,罚款50元,并处初次参加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参赌两次以上者,给予劝退处分。
第七条:凡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他人的行为,如在学校或公共场所违犯场所规章制度,不听劝告;随意点火或乱扔易燃易爆物品危及他人和财产安全;违反教室、宿舍、餐厅管理规定,如上课或休息时间,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晚上不按时回宿舍就寝;课堂上影响老师讲课或与老师争吵等行为。凡存在上述问题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
2、情节较轻,但态度不好,或情节较重,但认错态度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情节较重,认错态度不好,给予记过处分;
4、情节或后果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处分。
第八条:破坏学校环境或财物
1、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处罚款20元;
2、在墙壁、布告栏或公共场所乱写乱涂乱画者,责成其恢复原状并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50元;
3、攀枝摘花、践踏草地者,责成其恢复原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罚款50元;
4、在教学区打球损坏门窗,污损墙壁者,责成其恢复原状,且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并罚款50元;
5、破坏公共或个人财物,除原价赔偿外并罚款50元
① 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② 破坏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③ 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处分;
6、在教室或寝室私用电器,给予没收电器和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或发生伤害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偷盗集体和私人财产者,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款物,罚款20元-50元,并处
1、偷窃未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偷吃或偷盗他人食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偷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劝退处分。
第十条:勒索和诈骗钱物
1、勒索和诈骗财物者,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劝退处分,发现二次无论情节轻重给予劝退处分;
2、伙同社会团体进行诈骗的给予劝退处分,并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骂人、打架
1、恶语谩骂他人,给予警告处分;事后再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3、蓄谋策划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处分;态度恶劣或造成身体伤害的,除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和损失费外,给予劝退处分;
4、因偶然冲突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警告或记过等处分;
5、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找同学勾结社会外来人员进校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伪证、包庇他人违纪行为
1、凡为违法、违纪者作伪证或包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给违法、违纪人出谋划策,干扰调查处理或不配合调查,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处分;
3、对违法、违纪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越墙出校者,发现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发现两次给予劝退处分;不履行正当手续,夜不归宿者,发现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发现两次给予劝退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令和治安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审理或处罚者,原则上给予劝退处分。
第十五条:凡有处分记录又有新的违纪者则累计升级处分,即累计两次警告则升级为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则升级为记过处分,依此类推。
第十六条:凡被罚款的学生在接到罚款单后两天内到学工处交纳罚金,逾期将升级处分。
第十七条: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可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或学校各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条款处理。凡触犯国家法律的,送交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五章 处分程序
第一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主要材料包括:
1、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
2、其他人员或组织的旁证材料;
3、班主任老师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4、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二条 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1、学生违纪处分由班级和年级组根据《条例》提出处理意见,在要求的时间内,将调查材料、证明材料、违纪者的检讨和处理意见送学工处后,上报主管领导。特殊情况可由学工处召集相关人员讨论决定。
2、劝退处分由校长会批准;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条 罚款处理及经费的管理
1、凡涉及罚款的项目,由学工处专人管理,开具罚款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违纪条款。
2、学校对违纪举报人予以保密,凡举报属实,奖励举报人罚金的50%。
3、所有罚款除奖励有关人员外,剩余款项全部转入学校爱心基金,帮助困难学生。
第四条:受勒令退学的学生善后工作
受勒令退学的学生在处分下达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到校领回,年级组配合班主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六章 解除处分程序
学生受处分期满,确实表现好可按下列程序解除处分:
1、由本人写出思想表现总结,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2、全班同学讨论通过,班主任指导团支部、班委会研究同意并写出鉴定;
3、年级组进行检查和审核,报学工处共同研究处理意见再报主管领导审批;
4、凡解除学生处分,一律公示,并告知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