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中学关于撤销学生处分的实施办法
为了做好对受纪律处分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使其改正错误,勤奋学习,严守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一、撤销处分的时间:
每学期集中受理一次, 3月20日-30日和11月20日-30日;
二、撤销处分的范围: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三、撤销处分的条件:
1、受纪律处分满半年以上(留校察看处分在解除留校察看期半年之后);
2、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3、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
4、受处分后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
5、操行成绩良好以上,在班级民意测评表现良好票数超过2/3;
6、定期向班主任和所在年级作思想汇报;
7、有突出表现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可提前撤销处分。
四、不作撤销处分的情形:
1、开除学籍处分不可撤销;
2、2014年9月以前累计受到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的学生处分不可撤销,2014
年9月之前受一次处分的可提出撤销申请;2014年9月以后受处分的学生不可
提出撤销申请。
3、受纪律处分且无悔改表现者不予以撤销处分。
4、申请撤消处分的学生在报批过程又违纪的,取消申请撤消处分的资格。
五、撤销处分的程序:
1、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先向所在班级提交书面申请,经
同意后领取并填写《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并附一份个人思想汇报及
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方面的有关材料,由学生所在班的班主任组织班级讨
论,提出是否撤销处分的具体意见,报所在年级组;
2、根据学生在校综合表现情况(综合测评、学习成绩、学生评议),各年级
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评议,拟定年级准备给予撤销处分的学生名单及
详细材料,统一报学工处。
3、各年级的初步意见经学工处研究同意后,加盖公章,由分管校长签字撤销
处分方可生效;
4、凡未撤消处分的学生不发或缓发毕业证,在各种政审中不签署意见或如实
反映其现实表现,不能享受学校及各级部门发放的各项资助;对同意撤销处
分的学生,其原处分文件不再记入本人档案。原处分文件及撤销处分材料存
入学校档案室,其政审不再受原有处分的影响。
六、学生撤销处分需上报的材料:
1、《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
2、有关撤销处分的证明材料(例如学生的获奖证书等);
3、原处分文件(违纪通知单等);
4、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汇报材料;
5、班级民意测评会议记录。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